2005年5月19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我国环保立法 存在五大缺失
周玮

  圆明园整治工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,反映出我国民众的环境意识已大大提高;而对这一工程的查处过程,也暴露出环评法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,如对国家和地方分级审批缺乏规定、对未批先建的项目缺乏处罚力度、对环评机构的社会责任缺乏要求等。环保总局17日表示,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,亟需环保部门与社会各界一起完善我国环保法律法规,共同破解困扰环境保护的种种难题。
  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指出,我国环保立法目前存在五大缺失:
  一是环境立法尚不健全,至今尚未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体系;至今缺乏有关自然保护区、转基因生物安全、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或法规;至今缺少防治化学物质、机动车、畜禽养殖、土壤、放射性物质运输等法律法规。
  二是配套立法迟缓,有关实施排污许可证、限期治理、环境监测、饮用水源保护等制度的配套法规不能及时出台。
  三是对部分环境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,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处,特别是对某些连续的环境违法行为,如连续超标排污,现行的环境法律就缺乏有效的处罚。
  四是行政处罚种类单一,总是以罚款为主,罚款数额又过低,一般罚款额在20万元以下,发生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,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,导致违法成本低、守法成本高、执法成本更高的问题仍然没能解决。
  五是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权,例如对污染企业就缺乏限产治理、停产治理等权力,一旦发现有重大污染隐患或者发生污染事故,环保部门只能提建议而不能强行责令企业停止排放。
  潘岳表示,我国已对环境法律建设给予了高度关注,随着科学发展观日益深入人心,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愈加迫切,环保事业必须大胆开拓前进。环保工作是公共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,关系着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,环保法规从立法到执法,一定要听取并代表公众的意见。